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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款

訴訟- 當一方因保護或執行權利、防止或糾正錯誤或懲罰犯罪而起訴另一方時的法庭程序。

Affiant - 宣誓宣誓的人。

 

宣誓書- 在公證人面前宣誓或宣誓確認的書面事實陳述。

 

肯定- 根據偽證處罰的正式聲明,聲明是真實的,無需宣誓。

 

回答- 被告對申索陳述的正式書面回應,陳述陳述他或她的辯護理由。

 

保釋- 為將刑事被告從合法羈押中釋放而提供的擔保(通常以金錢的形式),以確保被告未來在法庭規定的日期和時間出庭。

 

Bail Bond - 從擔保人處購買的文件,用於代替保釋金提供給法庭。一旦由被告簽署,他或她就會被釋放,條件是如果被告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出庭,保釋金上規定的金額將被沒收。

 

長凳- 法官的座位或法官本人。

 

案例- 旨在解決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或司法程序。

 

民事案件- 由個人或當事方提起的訴訟,旨在追回損害賠償或財產,迫使某人履行合同或保護其公民權利。

 

訴訟因由——構成案件或訴訟基礎的事實。

 

反訴- 通常由被告提出的獨立訴訟因由,反對或抵消原告先前提出的索賠。

 

損害賠償- 敗訴方向勝訴方支付的賠償金,以補償發生的損失或傷害。

 

決定- 法院在作為判決基礎的任何司法程序中作出的決定。

 

缺席- 被告在收到傳票和申索陳述書後,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答辯或出庭。

 

缺席判決- 由於被告未能回答或似乎對原告的索賠提出異議而作出的有利於原告的判決。

 

被告-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或者在民事案件中,原告對其提起訴訟的個人或組織。

 

辯護- 被告的事實或論據,證明為什麼原告無權獲得民事案件中要求的救濟。

 

Dispossessory - 驅逐某人擁有土地或出租財產的行動。

 

Docket - 包含每個案件完整歷史的日誌,以簡要的時間順序條目的形式總結法庭訴訟程序。

 

住所- 一個人擁有真正和永久的家的地方。一個人可能有多個住所,但只有一個住所。

 

證據- 在審判中通過證人、記錄和/或證物合法出示的任何類型的證據。

 

Exhibit - 在法庭上製作和鑑定的文件或實物,目的是將其作為案件證據。在作為證據提供之前,這些文件或物品中的每一個通常都被賦予一個按字母或數字順序排列的識別字母或數字。

 

檔案- 存放在法院書記官的正式保管下,以進入案件的檔案或記錄。

 

申請費- 支付給法院以啟動民事案件的費用。

 

管轄權- 1) 法院審理和裁決案件的法定權力。小額索償法庭可以處理高達 15,000 美元的民事索償; 2) 法院有權裁決案件的地理區域。例如,您必須在公司開展業務、註冊成立或註冊代理人所在地的縣起訴公司。 [註冊代理人是公司應受送達的一方。] 個人必須在其居住的縣被起訴;和 3) 法院可以行使合法權力的領土、標的物或人,由憲法或法規確定,例如,小額索償法院不能審理涉及離婚或家庭事務的案件,或者法院被要求審理的情況決定誰是房地產的合法所有人。

 

Laches - 未能努力維護一項權利,導致拒絕允許救濟。

房東- 業主也稱為“出租人”,將不動產出租給承租人,也稱為“承租人”。

訴訟- 1) 原告根據被告未能履行法律義務的索賠聲明對被告提起的法律訴訟,這導致原告受到損害,2) 將法律糾紛提交法院解決。

 

租賃- 租賃不動產的協議。租約通常是書面的,並有固定的期限,例如一年。住宅租賃協議可以是口頭的,並且被假定為按月簽訂。

 

留置權- 對他人財產的索賠,作為某些債務的擔保。

 

未成年人- 未滿 18 歲的人。

 

當事人——訴訟當事人之一。在審判層面,當事人通常被稱為原告或原告以及被告或被告。在上訴時,他們被稱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原告- 提起民事訴訟的一方。

 

本票- 一個人承諾向另一個人付款的書面文件。

 

與證明上的文件名在方在法庭訴訟正式送達之日起向法院提交的表格-在職證明

 

Pro se - 指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提出自己案件的人,來自拉丁語,意為“代表自己”。

 

Replevin - 當這些物品被錯誤地拿走或被錯誤保存時,物品的所有者為收回這些物品的所有權而採取的行動。程序送達 - 將法律文件交付給對方,由一名 18 歲以上的成年人完成,他不是訴訟的一方,他發誓將交付給收件人的日期和方法。

 

和解- 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協議,可在法庭裁決之前的任何時間解決案件。

 

小額索賠案件- 涉及金額不超過 15,000 美元的民事案件。

小額索賠法庭- 審理尋求 15,000 美元或以下賠償的民事案件的初審法庭部門。

小額索賠法庭的設計比普通民事訴訟簡單、快捷且成本更低。在小額索償法庭,任何一方都可以出庭(沒有律師),沒有陪審團。原告和被告可以對法官作出的不利決定提出上訴。

 

索賠聲明- 原告提交的啟動民事案件的書面聲明,說明被告涉嫌犯下的錯誤並請求法院救濟。

 

時效法 - 一項法律,規定了各方必須提起訴訟以執行其權利的最後期限。

 

傳票- 在規定時間出庭的正式命令。傳票最常見的用途是傳喚證人出庭作證。

 

Subpoena duces tecum - 在規定的地點或時間出示文件或記錄的官方命令。

 

傳票- 通知被告人已在發出傳票的法院開始對他或她提起訴訟,如果申索陳述書未在一定時間內得到答复,則將對他或她作出判決。

 

隨意租賃- 無限期佔用財產的權利,由所有者或合法佔有的人授予他人佔用該財產的許可。隨意終止租賃需要與終止月度租賃相同的法律程序。

 

租戶- 出租物業的人。

 

作證- 在司法程序中作為證人宣誓作證。

 

證詞- 證人在審判期間口頭提出的證據。

 

判決- 審判陪審團決定民事案件最終結果的決定。

 

手令- 由司法官員簽發並簽署的書面命令,指示治安官員採取具體行動。可以是 1) 逮捕令,即命令治安官逮捕被控犯罪的人並將其帶上法庭以提起法律訴訟的逮捕令; 2) 法官令狀,即法院由法官或法官簽發的書面命令,命令因某人未能出庭而將其逮捕; 3) 召回令,即從司法部和州警察計算機中刪除有關已取消的逮捕令的信息以避免錯誤逮捕的程序;或 4) 搜查令,即法官根據合理理由的調查結果發出的命令,指示執法人員對特定的人或物進行特定場所的搜查,並將其帶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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