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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請者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您必須親自申請:
您正在申請您的第一本美國護照;或者
您未滿 16 歲;或者
您之前的美國護照是在您16 歲以下時簽發的;或者
您之前的美國護照丟失、被盜或損壞;或者
您之前的美國護照是在 15 年前簽發的;或者
自您的美國護照簽發以來,您的姓名已更改,並且您無法合法地記錄您的姓名更改。
請注意,您:
在接受代理指示之前,不得簽署申請。
必鬚根據以下規定提供您的社會安全號碼 26 USC 6039E 。未能提供表格上要求的信息,包括您的社會安全號碼,可能會導致處理嚴重延遲和/或您的申請被拒絕。
2. 提交表格 DS-11:親自申請美國護照
您必須親自到授權的機構提交 DS-11 表格 護照申請受理設施 或者 護照代理。
注:有特殊的提交要求 所有 16 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3. 提交美國公民身份證明
親自申請美國護照時,必須隨DS-11 表格提交美國公民身份證明。所有作為公民身份證明提交的文件都將退還給您。這些文件將與您新簽發的美國護照一起交付或單獨郵寄。
美國公民的主要證據(以下之一):
以前簽發的、未損壞且完全有效的美國護照(未成年人 5 年或成人 10 年)
*美國認證 出生證明 (必須滿足以下所有要求):
由出生地的市、縣或州簽發
列出持有人的全名、出生日期和出生地
列出父母的全名
已向註冊辦公室提交日期(必須在出生後一年內)
有註冊員簽名
有浮雕、壓印或彩色的註冊員印章
入籍證書
公民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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